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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棵树: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3-04-26  

                                   关于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3〕2-69 号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公司)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与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 273 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

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相关要求,现将有棵树公司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一) 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述,有棵树公司应收孙伯荣、陈进 2018 年

度及 2019 年度的承诺业绩补偿款合计 31,379.23 万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

出日,有棵树公司尚有 26,187.39 万元业绩补偿款未收到。

    (二)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所述,有棵树公司 2020

年-2022 年净利润分别为-87,464.75 万元、-270,594.04 万元、-36,142.15 万元,

持续亏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有棵树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5,650.03 万元,

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 26,600.85 万元,银行借款存在逾期。这些事项或情况表

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有棵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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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一)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有棵树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

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1,602.08 万元。有棵树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我

们采用利润总额绝对值 32,041.57 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 5%,由此计算

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1,602.08 万元。

     (二) 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

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

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

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有棵树公司已就本说明一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恰当

列报。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

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

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 出具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

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规定,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

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一)提醒财务报

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二)说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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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

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如本说明一(二)所述,有棵树公司 2020 年-2022 年净利润分别为-87,464.75

万元、-270,594.04 万元、-36,142.15 万元,持续亏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有棵村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5,650.03 万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 26,600.85

万元,银行借款存在逾期。

    有棵树公司拟采取以下方法来改善前述情况和维持持续经营能力:1.加大平

台开拓力度,深耕 Amazon、eBay、Wish、AliExpress 等老牌平台的同时,积极

发力 Shopee、Lazada 等新兴平台,并尝试拓展如拼多多海外版 Temu 等新生平台,

提升营业收入;2.梳理业务系统,通过整合资源、控制物流成本、调整绩效方案、

优化人员结构,以达到降本增效,控制成本费用的功效;3.以子公司长沙有棵树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主要实施载体,推进《入园协议书》核心条款落地执行,依

托注册地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拓展电商业务,不断提升业务规模与盈利水平;4.

继续推动车联网运营、软件服务等边缘业务通过整合、出售等方式实现平稳过渡

和陆续出清,盘活资产增加现金流,提升公司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5.加速重组

业绩补偿金的追偿和抵押资产的处置,谋求与债权人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化

解逾期银行债务问题。

    上述改善措施将有助于有棵树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且实施上述措施不存

在重大障碍,故有棵树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编制财务报表是恰当的。但如果上

述改善措施不能成功实施,则对有棵树公司的持续经营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故有棵树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有棵树公司已在财务报告附

注中对上述重大不确定性作出了充分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

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与持续经营重

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披露。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有棵树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业经本所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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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2-303 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

报告)。

       (一)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1.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有棵树公司原子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

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71,111.03 万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 39,256.61 万元,账

面价值为人民币 31,854.42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7.02%。我们在对有棵树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因未能获取上述应收账款主要客户的函证回函和相关预期

信用损失的确认依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应收款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价

值的真实性、准确性。

       2021 年度,有棵树公司已将持有的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

湖南跃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完成资产交割。远江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不再纳入有棵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但上

述事项对 2021 年度合并利润表数据和对应数据的可比性存在影响或可能存在影

响。

       2. 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

       截至有棵树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有棵树公司尚未收到孙

伯荣、陈进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承诺业绩补偿款 31,279.23 万元。

       (二)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1.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三(一)1 所述,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不再纳入

有棵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相关事项对 2021 年度合并利润表数据和对应数据的

可比性存在影响或可能存在影响,但对本期财务报表数据的可比性不存在影响。

本年度,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消除。

       2. 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

       如前所述,截至有棵树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有棵树公司尚

未收到孙伯荣、陈进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承诺业绩补偿款合计 31,279.23

万元。2022 年度,有棵树公司收到陈进承诺业绩补偿款合计 2,900.63 万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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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收到 100.00 万元),2023 年 1 月 19 日有棵

树公司收到陈进承诺业绩补偿款 2,291.21 万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

有棵树公司尚有 26,187.39 万元业绩补偿款未收回。本年度,我们就业绩承诺补

偿款未收回事项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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