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 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卞师军、褚建国、薛军、陈刚、王泽莹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