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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讯飞鸿: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02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0-039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7 月 1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7 月
1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 102
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14 人,所持股份 156,333,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7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所持股份
156,140,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54%。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所持股份 19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2 人,所持股
份 60,367,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7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322,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56,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297,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
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31,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9%;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贾琛、魏海涛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