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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讯飞鸿: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0-29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 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0-060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以
电话及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
决的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玉芬女士主持,经过认真审议,
本次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8)同时刊登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的《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
    本议案以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本议案以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的公司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具体方案逐项表决如下:
    1.1、回购公司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
利益,同时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
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
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本议案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1.2、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议案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1.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
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
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
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
    本议案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00元(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100,000,000元(含),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按照回购价格
上限1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00,000股至10,000,000股,约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596,193,648股的比例为0.84%至1.6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
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
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本议案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议案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
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
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本议案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1.7、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的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12个月。
    本议案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1.8、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确保本次股份回购事项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股份工作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
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
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
他相关证券账户。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6)、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
关的其他所必需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考虑,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公司回购股份
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6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