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0-29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
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
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
慎决策,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
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长远发
展,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增强投资者
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用于
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00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100,000,000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
元/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回购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鸿斌、王泽莹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