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6-01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1-035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讯飞鸿”)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铁
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天龙”)的业务发展需要,为其
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担
保。担保期限以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最长不超过两年
(含)。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或至
下一年度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新额度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为济南天龙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申请的《授信协议》提供担保,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遥墙支行
(以下简称“齐鲁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前对被担 后对被担 剩余可用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金额 保方的担 保方的担 担保额度
保余额 保余额
招商银行 2,000 2021/5/28
济南天龙 20.60 20.60 3,000
齐鲁银行 1,000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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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担保余额指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
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济南铁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062825
3、法定代表人:孙涛
4、成立日期: 1998 年 05 月 28 日
5、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 699 号神思科技园研发生产楼
1 号楼 4 楼
6、注册资本:5,100 万元
7、主营业务:研发、生产、销售:数字通信信号系统产品;批发、零售:
电子元器件及配件;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电子设备技术服务;光通信及附属设
备、电源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图像监控设备的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济南天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济南天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济南天龙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39,884,440.29 307,773,891.94
负债总额 77,431,102.45 55,675,618.94
银行贷款总额 50,000.00 5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77,431,102.45 55,675,618.9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262,453,337.84 252,098,273.00
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55,091,264.58 195,346,110.38
利润总额 11,689,271.50 30,422,783.49
净利润 10,355,064.84 26,178,057.09
四、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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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一)
1、甲方(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乙方(保证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务人:济南铁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531XY2021015054 号
的《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2021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内 ,
所欠债权人的所有债务。
5、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
6、担保额度:2,000 万元
7、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
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
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人(或债权
人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531XY2020011971 的《授信协议》项
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2)债权人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
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
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
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3)保理业务项下,债权人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
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债权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
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4)债权人在《授信
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5)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
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
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
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6)债权人应授信申请人要
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
项下债权人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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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
8)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
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9)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
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
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
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授信申
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
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
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
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
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
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
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
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8、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
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
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担保合同(二)
1、甲方(债权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遥墙支行
2、乙方(保证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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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合同债务人:济南铁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为:(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2021 年 5 月 27 日
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 务的,
或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
项下的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
保函、备用 信 用 证 、信 用 保 险 等 担 保 方 式 ),乙方 均 有 权 首 先 要 求 甲方 在
其 担 保范 围 内 承 担 保证责任。上述“期限届满”亦包括乙方依照合同的约
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
清偿的情形。(2)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
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反)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
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部分消失,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
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
6、担保额度:1,000 万元
7、保证担保的范围:(1)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2)基 于 被 担 保 主
债 权 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 )、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
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
费 、过户 费 等)。(3)依 据 本 条 上 述 第( 一 )、( 二 )款确定的 债权金额 之
和,即为本合同的保证担保范围。
8、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乙方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
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4)对于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
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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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6,5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69%;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984.7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46%,均系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无违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相关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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