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6-22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1-037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讯飞鸿”)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智能”)的业务发展需要,为其向商业
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担保,担
保期限以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最长不超过两年(含)。
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或至下一年
度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新额度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为航通智能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申请的《授信协议》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前对被担 后对被担 剩余可用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金额 保方的担 保方的担 担保额度
保余额 保余额
航通智能 招商银行 2,500 2021/6/19 685 685 3,500
注:担保余额指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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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
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348X3
3、法定代表人:何勇
4、成立日期: 2001 年 09 月 13 日
5、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三道 8 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
楼 A602、604-613 室
6、注册资本:5,500 万元
7、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计算机及网络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硬件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防工程
设计与施工服务;通信网络设备、全球卫星定位应用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及相
关的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信息服务业务(仅
限广东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
器械、电子公告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服务项目);互联网信
息服务;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服务。
8、航通智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航通智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21,586,836.46 338,651,552.44
负债总额 113,626,508.69 127,036,007.29
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流动负债总额 111,626,508.69 125,036,007.2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207,960,327.77 211,615,545.15
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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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26,010,982.46 156,266,635.80
利润总额 -3,583,282.84 18,770,794.23
净利润 -3,655,217.38 16,793,181.14
四、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乙方(保证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务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755XY2021009633 号
的《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2021 年 6 月 19 日至 2022 年 6 月 18 日)内 ,
所欠债权人的所有债务。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
6、担保额度:2,500 万元
7、保证担保的范围:
1.1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
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伍
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
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1 债权人(或债权人下属机构)和债务人原签有编号为755XY2019025455
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 债权人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
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
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债务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
贴所形成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1.1.3 保理业务项下,债权人受让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
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债权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债
务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 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
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5 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为债务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
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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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
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 债权人应债务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
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
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
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7 债务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
务;
1.1.8 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
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9 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
用。
1.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
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债务人
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
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
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
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
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
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 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
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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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
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8、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
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
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6,5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69%;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782.0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36%,均系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无违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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