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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讯飞鸿: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7月)2021-07-09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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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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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
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
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
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第六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达到或超过如下标准(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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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对外投资的单笔项目投资金额或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如果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
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章
程等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议批准达到或不超过如下标准(下列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的;该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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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外投资的单笔项目投资金额或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第八条 凡超过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投资审批权限,且尚未达到或超过本
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均应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
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条 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1、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定位,目前业务发展
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项目所处的行业、投资时间、预期投资收益等;其次要
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
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立项备案。


     2、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深
入调研、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调研与评估。
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确保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在合法合规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及运营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
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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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履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决议对外投资项目实
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
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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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及运营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
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或运营部进行跟
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投资管理部或运营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
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
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
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
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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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主管领导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风险,上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
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严格按照绩效管理规定给予批评、
警告、降级、撤职等处分,同时扣罚其当年度应发的奖金予以补偿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存
在越权审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怠于行使职责及其他损害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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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
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参照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股东会给当事
者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追究相应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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