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3-08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2-004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讯飞鸿”)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智能”)的业务发展需要,为其向商业
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担保,担
保期限以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最长不超过两年(含)。
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或至下一年
度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新额度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为航通智能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
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前对被担 后对被担 剩余可用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金额 保方的担 保方的担 担保额度
保余额 保余额
航通智能 平安银行 3,250 2022/3/7 1,250 1,250 250
注:担保余额指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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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
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348X3
3、法定代表人:何勇
4、成立日期: 2001 年 09 月 13 日
5、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三道 8 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
楼 A602、604-613 室
6、注册资本:5,500 万元
7、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计算机及网络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硬件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防工程
设计与施工服务;通信网络设备、全球卫星定位应用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及相
关的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信息服务业务(仅
限广东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
器械、电子公告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服务项目);互联网信
息服务;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服务。
8、航通智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航通智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5,232,910.81 338,651,552.44
负债总额 154,985,022.83 127,036,007.29
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流动负债总额 152,985,022.83 125,036,007.2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220,247,887.98 211,615,545.15
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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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140,613,195.94 156,266,635.80
利润总额 14,107,034.19 18,770,794.23
净利润 11,990,979,.06 16,793,181.14
四、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乙方(保证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合同为: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
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
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
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深分重四综字 20220112 第 018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5、被担保主债权为:
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到 2023 年 3 月 6 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
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 1.5 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
7、担保额度:3,250 万元
8、保证担保的范围:
(1)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
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
费、强制执行费等。
(2) 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
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
价折算。
9、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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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
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
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
(2) 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
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
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
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
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
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
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6,5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69%;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3,790.5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均系公司为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无违规担保事
项。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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