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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26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
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
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对《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
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林菁先生、李力先生、莫小玲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许鸿斌先生、
陈刚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
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独立董事候选人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2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事项,并同意将董事
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
务发展。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鸿斌、王泽莹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