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4-28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佳
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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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并同意以 3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40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鸿斌、陈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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