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1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
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
力。
3、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任李俊东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贾合朝先生为公
司副总裁;聘任赵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聘任邓寿铁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
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日止。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谊善车灯提供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
外担保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利益,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谊善车灯开展保理业务,可以缩短谊善车灯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加速资金
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
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因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中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
全 健 王建民 万 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