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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利智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6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
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该议案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也符合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
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
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审核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们对公司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
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4,011.18万元,占公司
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9%。
       本报告期,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万元,截至2020年12
月31日,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3,49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比例1.82%。
        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子公司深圳市斯迈得半导体有限公司、广
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广东良友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向
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深圳市斯迈得半导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
额为不超过2,000万元,为广东良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0,000
万元,斯迈得、良友科技担保类型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合同
履行期届满后三年。为广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不超过
40,000万元,为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9,000万元。鸿利
显示、江西鸿利担保类型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合同履行期届
满后三年,上述担保经2021年1月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四、关于公司续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审计)资格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可
以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发表
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该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对董事与高管
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
同意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七、关于公司修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
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了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能够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八、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子公司鸿利显示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会对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
序,符合公司利益,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全   健           王建民           万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