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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利智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6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1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

自动锁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

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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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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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

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六个月,离职

人员所持股份将按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时,上述人员可委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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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

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

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

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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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

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

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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