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关于公司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2022-03-29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2-009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近日,
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秉一”)以及广东省旭晟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半导体”)涉及的业绩承诺事项取得阶段性
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鸿利秉一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2017 年 6 月 26 日,公司与自然人吴乾签署了《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公司向鸿利秉一增资 1,800
万元持有其 60%股权。吴乾承诺鸿利秉一 2017 年下半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100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2,700 万元。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与吴乾签署了《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原协议
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1、公司已向鸿利秉一投入 800 万元,余款 1,000 万元不再支付,公司持有
鸿利秉一股权由 60%变更为 40%。
2、如鸿利秉一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 720
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将其持有的
4%鸿利秉一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如鸿利秉一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720 万元,但低于 1,200 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将其持有的 4%鸿利秉一股权按未完成的业
绩比例无偿转让给公司。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鸿利秉一累计实现净利润为 834.90 万元,低于补
充协议约定的 1,200 万元。自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以来,公司与吴乾一直在
进行沟通、谈判。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与吴乾签署了《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双方已就业绩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具
体内容如下:
1、因鸿利秉一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 834.90
万元,低于承诺的业绩,根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相关约定,同意吴乾将其持有
鸿利秉一的 1.22%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
2、各方一致认同公司自始有权自行开展 UV LED 封装业务和量子点 LED 封
装业务。
3、各方同意,吴乾将其持有鸿利秉一的 1.22%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后,原
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业绩承诺、奖励及补偿的相关条款即视为终止,不再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鸿利秉一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吴乾已将其持有
鸿利秉一 1.22%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公司持有鸿利秉一 41.22%股权。
(二)关于旭晟半导体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2015 年 4 月 16 日,公司与自然人李少飞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
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公司向旭晟半导体增资
787.20 万元持有其 19.68%股权,李少飞承诺旭晟半导体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 万元、1,000 万元、1,500 万元。此后,公司分
别于 2016 年 5 月、2017 年 5 月及 2017 年 10 月向旭晟半导体投资,累计投资总
额为 2,136.59 万元,持有旭晟半导体 28.19%股权。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旭晟半导体实现的净利润分
别为 486.88 万元、614.30 万元、769.20 万元,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 1,870.38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增资扩股协议》,李少飞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款为 296.41 万元。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李少飞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旭晟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简要如下:
“4.1 ...乙方同意以 2,433 万元受让甲方 28.19%的股份对价,具体付款安
排如下:
4.1.1 在协议签署十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46.41 万元,同时乙方质押标
的公司 6%的股权给甲方。
4.1.2 2021 年 03 月 30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 2,386.59 万元,甲方配合办
理标的公司 28.19%股份的过户手续。待甲方完全退出且收到足额款项后,甲方
协助乙方办理股份质押解除。
4.1.3 如 2021 年 03 月 30 日前,乙方未完成 4.1.2 条的约定,则乙方应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余下 250 万元现金补偿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 10%
计算)。具体金额以实际未支付的金额计算。待甲方完全退出且收到足额款项后,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股份质押解除。...”
2020 年 1 月 4 日及 3 月 26 日,李少飞分别向公司支付 46.41 万元、386.59
万元股权转让款,合计支付金额为 433 万元,剩余 2,000 万元未付。鉴于李少飞
未履行协议相关内容,经过公司与李少飞多轮沟通均未达成一致,为保障全体股
东及公司的利益,公司作为原告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李少飞提起诉讼,请
求法院判令李少飞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协议》,及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00
万元、违约金 158.9 万元,及向公司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等,暂合计金
额 21,649,041.1 元,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号为(2022)
粤 0114 民初 3411 号,目前本案处于一审立案阶段,下一步等待法院开庭排期。
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