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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6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银禧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
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是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进行,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3、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核心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
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17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8名激励对象授予3,472.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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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章 明   秋                    肖       晓   康     谢    军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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