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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禧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08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
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
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其他重
大事件;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注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
 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
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
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十七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公开对外宣传。
    第四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投
资者关系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