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禧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8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此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部分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此次回购注销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个人考核达标,
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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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理念,有利于保持公司核心员工稳定,促进公司长远稳健发展。
5、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谭文钊、林登
灿、黄敬东、傅轶、张德清为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林
登灿先生。报告期内,林登灿先生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主要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
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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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章 明 秋 肖 晓 康 谢 军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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