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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禧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08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东银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
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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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
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
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
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为保护公司员工的权益,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
情况下,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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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因情况特殊或者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
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的情形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
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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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传签、传真、视屏、电话或电子邮
件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
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用电子邮件传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
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
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
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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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
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
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监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
票”。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监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
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
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
总数 1/3 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
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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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原因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6
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
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
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
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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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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