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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禧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4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2-86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2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公司总部会议室(暨银禧
  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3、召集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谭文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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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25,830,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4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655,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7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4,987,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71%。其中,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987,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7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0,609,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5887%;反对 18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3674%;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4,433,956 股,占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967%;反对 186,700 股,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5389%;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4%。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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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50,602,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5748%;反对 19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3814%;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4,426,856 股,占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762%;反对 193,800 股,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94%;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4%。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袁月云、綦敏
    3、结论性意见:银禧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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