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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大智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2-01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22            证券简称:科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6-021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1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111号科大智能电气
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明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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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91,401,855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48.35%。出席本次会议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代表)股份63,544,970股。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1,660,518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40.10%。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9,741,337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8.2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
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1,391,8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同意股数超过了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534,9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4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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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人民币5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
产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1,391,8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534,9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4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金有平律师和葛玉忠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