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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大智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12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22            证券简称:科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6-040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2日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111号科大智能电气
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明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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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88,421,140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47.86%。出席本次会议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代表)股份60,564,255股。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1,660,518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40.10%。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6,760,622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7.7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
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听取公司独
立董事《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上的公司《2015年度报告》中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和《2015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8,419,8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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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62,9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8,419,8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62,9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8,419,8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62,9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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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报告及2015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15年度报告》及《2015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22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8,419,8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62,9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02,692,8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0.70元现金(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42,188,501.88元。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8,419,8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62,9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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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8,419,8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62,9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结合市场整体薪酬水平,并参考其他同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决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72万元(税前)。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8,419,8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62,9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金有平律师和葛玉忠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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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