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智能: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2016-04-26
ZHENGYU LAW FIRM
征宇律师事务所
NO.328 Changjiang Middle Road HeFei City, AnHui province of China
中国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 328 号
TEL:+86-551-68109590
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致: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规定,安徽征
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大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就科大智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
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
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
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锁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公开披露及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解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并
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1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四)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
为 2015 年 6 月 5 日,授予对象 213 人,授予数量 1,271.48 万股(2015 年 9 月
公司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的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派
方案,转增完成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总额增加至 2,288.664 万股),授
予价格为 9.67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解锁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解锁的授权情况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
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
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解锁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二)本次解锁的批准情况
1、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
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2、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
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计 211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763,392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事宜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
解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已取得相应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锁尚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 年内为锁定期。第一
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6 月 5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将于 2016 年 6 月 5 日届
满,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16 年 6 月 6 日上市流通。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照《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如下表: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科大智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锁条件。
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 处罚;
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15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
(1)以 201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为 12,249.39 万元,相比 2014
60%。 年度增长率为 73.03%,且满足
(2)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3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
净利润。 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得为负。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绩指
标考核条件。
本次解锁的 211 名激励对象绩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
4 效考核均达标,满足解锁条
标。
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
期的解锁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解锁已取得相应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
件;
3、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
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金有平 金有平:
葛玉忠: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