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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大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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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任职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科大智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建设科大智能机器人和人工智能产业基地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投资建设科大智能机器人和人工智能产业基地,是公司综合考虑了
国家相关政策、技术发展方向、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等各方面因素后
提出的投资计划,建成投产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投资建设事项,并同意将
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建
设“科大智能机器人和人工智能产业基地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有助于巩固和扩大公司现有智能制造业务优势,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地
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行为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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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
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实施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公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利息
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从决策程序上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全部
剩余超募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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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专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枞巍                  毛时法                   卢贤榕




                                                      201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