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21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科
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大智能”)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
对象已满足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
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预留部分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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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原因进行了核查,由于预留部
分激励对象宋嘉乐、董忠、徐兆红、李春、戚传章等5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激励对象宋嘉乐、董忠、徐兆红、李春、戚传章等5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5,0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0.3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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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晓漫 蒋 敏 毛时法
2019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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