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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大智能: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2020-09-26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
立和健全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现制定《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该规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总体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
境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
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在未来三年内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内,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坚持公司股利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
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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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内,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2、如果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
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3、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未来三年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邮件、电话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说明原因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表决。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需经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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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在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
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六、解释及生效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订时亦同。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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