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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君正: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
 北京君正、上市公司、公司                                           指
                                                                              司)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上市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归属条件                                                          指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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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君正集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入所造成。




                                       3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北京君正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北京君正提供的有关文件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北京君正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中伦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3
                                                               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北京君正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就北京君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正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为“北京君正”,
股票代码为 300223。

    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0007776681570,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4
号楼一层A101-A113,主体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为刘强,营业期限为 2005 年 7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北京君正目前的工商登记
状态为“存续”,另经本所律师查阅北京君正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君正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北京君正已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 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5
                                                                 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
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如下:

    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等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

    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46 人,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和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激励对象中包括部分外籍人员。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拥有集成电路领
域国际化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团队人才分布于美国、以色列、韩国、日本等


                                   6
                                                                     法律意见书

 地,本次将部分公司外籍员工纳入激励范围,有助于加强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
 设和稳定,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将有助于增强公司外籍人才对国内股权
 激励计划的了解,为后续将更多外籍人才纳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奠定了基础。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协议,包括公司离退休返聘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3. 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1)标的股票的种类与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225.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156.9911 万股的 0.4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 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156.9911 万股的
 0.4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8.89%;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2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156.9911 万股的 0.05%,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1.11%。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国籍/地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量的比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区      票数量(万股)     例           本的比例
SHUEN-MIEN    中层管理人员    美国
                                           9.43          4.19%         0.0196%
 JIMMY LEE
KONG-YEU      中层管理人员    美国         12.12         5.39%         0.0252%
  HAN
CHUNG-TING    中层管理人员    美国
                                           2.53          1.12%         0.0053%
   YAO


                                       7
                                                                   法律意见书

  DANIEL        中层管理人员     美国          1.35     0.60%        0.0028%
DANDAN WU
  戴晓琦        中层管理人员   中国台湾        0.23     0.10%        0.0005%
YANG XIAO       中层管理人员    加拿大         1.13     0.50%        0.0023%
  QING
ROOLMICH        核心业务(技     海地
 PIERRE                                        1.00     0.44%        0.0021%
                  术)骨干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172.21    76.54%       0.3576%
               (239 人)
                 预留                         25.00     11.11%       0.0519%
                 合计                         225.00    100%         0.4672%

    注: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激励
 计划设置预留权益,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19%,预留比例未超
 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明确列明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其各
 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4.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进行了规
 定。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5.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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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定价依据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
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充分激励员工为根本目的,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疫情反复可能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因素。公司专注于集成电
路设计,在该领域积累了多项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并培养了一批优秀人才,优
秀人才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水平,保持竞争优势的基础。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
利于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
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
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
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公司已经聘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财
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其认为:北京君正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
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及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6.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归属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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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7. 其他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实施程序、调整方法和程
序、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的相关程序

    (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
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2.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

    3.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有关事项发表了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为实行本激
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 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应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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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 独立董事将就《激励计划(草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5.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7.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60 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对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的相关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并按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现阶段的
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
司承诺不存在为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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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及合法情
况出具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公司股东对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不涉
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君正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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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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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经办律师:

                                                             黄佳曼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