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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4-0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
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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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
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
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
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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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
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
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
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实际披露的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年报实际披露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年报实际披露的扣除后营业收入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
元,但实际披露高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实际披露低于1亿
元);
    (三)年报实际披露的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公司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财
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导致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年报实际披露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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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
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五)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
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与公司实际数
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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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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