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0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公司证券部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公司其他部门、个人以及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等负责人为
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本制度规定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下: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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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本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下: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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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
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
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 1、2 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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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和董
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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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三)公司证券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备案的,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需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
书。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存储硬盘、光盘、录音资
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在内幕信息公告前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
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内幕信息公告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或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
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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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工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在正式公告之前,本制度提及的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辞退、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
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
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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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1:
内幕信 知悉内幕
序 股东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3 内幕信息所处阶 内幕信息公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3 登记时间 登记人 5
号 代码 /部门 岗位 息时间 信息地点 2 段 开时间
人姓名
公司简称: 光韵达 公司代码: 300227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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