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12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7 号),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韵达”)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517,446 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3 元/股,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275,999,983.38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6,079,999.17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9,919,984.21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7,517,446.00 元,新增资本公积
人民币 233,312,726.84 元,增加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 910,188.63 元。上述
资金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到位,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亚会 A 验字(2019) 0010
号)验资报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光韵达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创证券现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1 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锡亮、汪文雨
项目联系人 汪文雨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27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科技园 C 座 1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科技园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 侯若洪
联系人 张洪宇
联系电话 (0755)2698158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 年 7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7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7 号文核准,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准
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517,446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3 元/股。光韵达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上市,
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情
无
况
五、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
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
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韵达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 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汪文雨 李锡亮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