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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08-25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
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审计部以及为公司提
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会
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
当出具书面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
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
面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在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应有书面
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
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
务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审计
委员会、管理层与年报审计机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沟通的时间、人员及形式:
    (一)时点选择:
    1、会计年度结束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进场一周之前的适当时间;
    2、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入场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之间的适
当时间;
    3、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至财务报告披露日之间的适当时间。
    (二)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
公司管理层人员组织召开沟通会议,会议形式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会议主持人
应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
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深圳证监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
具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
见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
东大会,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相关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
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