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0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永利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
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多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暨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因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5 亿元,期限 1 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青岛英联汽车饰件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饰件”)、英杰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
模塑”)、南京讯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讯捷”)及苏州华益盛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益盛”)拟共同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以
下简称“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 2 亿元,其中,公司拟申请额度 1.1
亿元,青岛饰件拟申请额度 3,000 万元,英杰模塑拟申请额度 2,500 万元,南京
讯捷拟申请额度 3,000 万元,苏州华益盛拟申请额度 500 万元,期限 1 年。上述
综合授信以银行实际审批额度为准。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的 1.5
亿元综合授信及向宁波银行申请的 1.1 亿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的合计 9,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拟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的反担保。具体事宜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定,公司对下属子公司青岛饰件、
英杰模塑、南京讯捷及苏州华益盛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本次被担保对象具备良
好的发展前景、稳定的偿债能力,其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拟按其持股比例向公
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此次担保处于可控的风险范
围内。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永利输送为公司的银
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青岛饰件、英杰模塑、南京讯捷及苏州华益盛
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二、关于多家荷兰下属子公司共同以资产抵押申请贷款及银行综合授信暨
互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YongLi Holland B.V.(以下简称“永利荷兰”)与其下
属子公司 YongLi Europe B.V.(以下简称“永利欧洲”), YongLi Research &
Development B.V.(以下简称“永利研发”),Vanderwell & Waij Beheer B.V.(以
下简称“Vanderwell 公司”), Vanderwell & Waij Onroerend Goed B.V(以下简称
“Vanderwell 资产管理公司”), Vanderwell & Waij Transportbanden B.V.(以下简
称“Vanderwell 销售公司”)及 Wellwaij Belting Herkenbosch B.V.(以下简称
“Wellwaij Belting 公司”) 因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共同以名下土地房屋、机
器设备以及账面所有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向 ABN AMRO Bank N.V.(荷兰
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900 万欧元,并对所有债务分别承担连带
责任。具体事宜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永利荷兰、永利欧洲、永利研发、Vanderwell 公司、Vanderwell
资产管理公司、Vanderwell 销售公司及 Wellwaij Belting 公司以名下土地、房屋、
机器设备以及账面所有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并对所有债务分别承担连带责
任。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被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稳定的偿债能力。此次担保处于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主营
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与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各子公司共同以资产
抵押申请贷款及银行综合授信并互相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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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