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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1-9月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计提2018年1-9月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18年1-9月财务
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
1-9月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2018年1-9月公司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2018年1-9月资产核销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
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
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真实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资产进行核销。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
见
     1、公司本次审议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的
董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
长至2019年11月13日,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文昭、胡左浩、窦林平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