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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关于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19-02-18  

						证券代码: 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5
债券代码: 123016          债券简称:洲明转债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杨清、伍燕等32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422,400股,回购价格为6.16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原激励对象潘宇、杨乐等7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74,000股,回购价格为6.28元/股。
    2、鉴于原激励对象刘明同时持有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原激励对象共38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96,400股,
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783%。
    3、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61,260,566
股变更为760,664,166股。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
    2、2017年1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因91人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2.08万股,故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人数由741人调整到650人,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总数由2,380万股调整为2,257.9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877.922万
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
年2月14日,授予价格为7.4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有87名激励对象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放弃
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380股,因此,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0人调整为56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总数由2,257.92 万股调整为2,253.48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873.4820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7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
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共涉激励对象563名,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18,734,820股。
    6、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2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
购注销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630,010,9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
由7.49元/股调整为7.4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张琴、龙芳、萧晓勉等共计20人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395,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563名调整至543名,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18,734,820股减少至18,339,82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8、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8日。本次共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380万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认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放弃
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经调整后,公司 2016

                                   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5人,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380万股调整为379万股。
    10、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郭远生、王继鹏、刘雅萍等共计 20 人已离职/考核
不合格,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 20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238,0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7.44 元/股;由于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程春金已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部分共计 100,0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7.59 元/股。
    11、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 52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3,593,964 股。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锁条
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
意见。
    12、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价格的议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
7.44 元/股调整为 6.16 元/股,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注
销价格由 7.59 元/股调整为 6.2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原激励对象杨清、伍燕等共计 34 人已离职,不

                                     4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 3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604,8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6.16 元/股;由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潘宇、杨乐等 7 人已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部分共计 174,0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6.2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调整的议案》。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过程中,由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蔡丹虎、
李杰 2 人在离职后与公司重新恢复了劳动关系,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激励的情形,故同意保留蔡丹虎、李杰 2 人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注销人员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15、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对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定价依据、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杨清、伍燕等共
计32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3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422,4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6.16元/股;
由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潘宇、杨乐等7
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174,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6.28元/股。
    2、回购注销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

                                    5
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发生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
销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即以公司总股本630,010,9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7.49
元/股调整为7.44元/股。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的
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6月25日实施完毕了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
以公司2018年6月22日总股本634,383,8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故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7.44元/股调整为6.16元/
股,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7.59元/股调整为
6.28元/股。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注销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9年1月8日止减少注册资
本及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19]3-3
号的《验资报告》,认为:截至2019年1月8日止,公司已减少实收资本人民币伍
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596,400.00),减少资本公积3,098,304.00元,增加财务费
用112,013.70元。
    5、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596,4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783%。

                                   6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共计596,4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2月15日办理完毕。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票类型                                      增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08,583,269        40.54%    -596,400   307,986,869   40.49%
非流通股股份
    高管锁定股         206,544,057        27.13%               206,544,057   27.15%
    首发后限售股        80,201,785        10.54%                80,201,785   10.54%
    股权激励限售股      21,837,427        2.87%     -596,400    21,241,027    2.7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52,677,297        59.46%               452,677,297   59.51%
三、总股本             761,260,566    100.00%       -596,400   760,664,166   100.0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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