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6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93,778股,共涉 激励对象22人,回购注销价格为5.07元/股。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79,207股,共涉 激励对象5人,回购注销价格为5.17元/股。 鉴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6月15日 完成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价格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1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因91人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2.08万股,故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人数由741人调整到650人,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总数由2,380万股调整为2,257.9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877.922万 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 年2月14日,授予价格为7.4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有87名激励对象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放弃 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380股,因此,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0人调整为56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总数由2,257.92万股调整为2,253.48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873.4820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7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 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共涉激励对象563名,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18,734,820股。 6、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 购注销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630,010,9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 由7.49元/股调整为7.4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 2 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张琴、龙芳、萧晓勉等共计20人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395,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563名调整至543名,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18,734,820股减少至18,339,82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8、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8日。本次共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380万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认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放弃 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经调整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5人,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380万股调整为379万股。 10、2018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3 划中的原激励对象郭远生、王继鹏、刘雅萍等共计20人已离职/考核不合格,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2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38,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由于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程春金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 100,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59元/股。 11、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52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593,964股。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锁条件及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18年6月15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 司当时总股本634,383,8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000股。本次所转增的股份起始 交易日为2018年6月25日。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待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507,856股增加至17,409,427 股,预留授予部分剩余待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90,000股增加至4,428,000 股。 13、201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 格的议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7.44元 /股调整为6.16元/股,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 由7.59元/股调整为6.2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18年10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4 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原激励对象杨清、伍燕等共计34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 3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部分共计 604,8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6.16 元/股;由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潘宇、杨乐等 7 人已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 分共计174,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6.2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18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调整的议案》。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过程中,由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蔡丹虎、李 杰2人在离职后与公司重新恢复了劳动关系,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激励的情形,故同意保留蔡丹虎、李杰2人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注销人员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对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调整的议案》。 16、2019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冯军、黄永媚等共计7人已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67,2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6.16元/股;由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彭飞武已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 分共计24,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6.2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7、2019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5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和《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涉及的49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59,914股。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 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涉及的 9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15,000股。监事会对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8、2019年6月12日,公司发布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760,957,3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239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796股。本次所转增的股份起始 交易日为2019年6月18日。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待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459,913股增加至10,152,551股, 预留授予部分剩余待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15,000股增加至2,538,186股(上 述股数已扣除尚未完成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19、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及数量 的议案》,由于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完成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6.16元/股调整为5.08元/股,预留 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6.28元/股调整为5.18元/股;同时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 的股份数量,本次将公司将回购注销冯军、黄永媚等共计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80,646股,回购注销彭飞武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28,802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刘进波、孟龙等共计21人已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2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 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70,736股,回购注销价格为5.08元/股;由于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丁锦霞、程相振等共计 5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79,207股,回购注销价格为5.18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1、2020年5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及《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 期可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469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 共计9,881,815股,预留授予部分的9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共计 2,458,979股。 22、202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人数 及股数的议案》。由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原激励对 象阙星先生自2019年5月23日起担任公司监事(阙星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现已辞任 公司监事一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3,042股。本次调整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将调整为共涉及468名激励对象共计 9,858,773股限制性股票。 二、对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1、调整事由 2020年4月17日和2020年5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的原激励对象刘进波、孟龙等共计21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 7 注销上述2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70,736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5.08元/股;由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 部分原激励对象丁锦霞、程相振等共计5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79,207股, 回购注销价格为5.18元/股。202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原激励对 象阙星先生自2019年5月23日起担任公司监事,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 止(阙星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现已辞任公司监事一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 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23,042股,回购注销价格为5.08元/股。 鉴于公司已于2020年6月15日实施完成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977,859,67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1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现分别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 格及回购注销数量进行调整。 2、回购注销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8 3、调整后的回购注销价格 每股现金红利 = 本次派息总金额÷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及其他 不参与分红的股份)= 0.0149272元/股。 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价格为P= 5.08 - 0.0149272 = 5.07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价格为P= 5.18 - 0.0149272 = 5.17元/股。 本次调整后,公司将回购注销刘进波、孟龙等共计2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93,778股,回购注销价格为5.07元/股;回 购注销丁锦霞、程相振等共计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部分共计79,207股,回购注销价格为5.17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完成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 购注销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履行了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故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的议 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公司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调整后,公司将回购注销刘进波、孟龙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 9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93,778股,回购注销价格为5.07元/股;回购注销丁 锦霞、程相振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 79,207股,回购注销价格为5.17元/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6年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