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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8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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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8月1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
格8.3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6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6.94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华小宁、孙玉麟、黄启均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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