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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0-08-1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和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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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8 月 1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 662 名激
励对象 3,766.9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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