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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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566 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法律意见书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时在:深
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 112 号 A 栋一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由林洺
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1,193,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28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48,348,7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37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法律意见书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44,8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9,113,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0,996,2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197,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916,16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77%;197,3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3%;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1,173,0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20,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092,96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20,5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一帆
经办律师:于 玥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