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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04-28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1年4月26日,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鉴于公司完成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1,835,443股的项
目,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2020 年 5 月)                    修订后(2021 年 4 月)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2,254,0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94,089,477
元,实收资本为 982,254,034 元。         元,实收资本为 1,094,089,477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2,277,076 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94,089,477 股,
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1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项;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
作出决议;                               易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交易(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除外)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及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2
                                               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规
                                               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 10%的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达 到 或 超过 公 司最 近一 期 经审 计 净资 产 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5000 万元;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担保;
原 则 , 超过 公 司最 近一 期 经审 计 净资 产 的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
                                                 形。
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担保;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保情形。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除外。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3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
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本情况。
                                         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
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的审批权限为:                            利等)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审批权限为: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 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议审议通过;                              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决议审议通过;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3000 万元人民币;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5000 万元人民币;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元人民币;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万元人民币;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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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                                      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 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元的交易;
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
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
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 1/2。董事、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
                                         事。
担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1.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
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

    除以上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未发生变化。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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