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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3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6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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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6月22日,并同
意以授予价格8.5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25名激励对象授予9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规则》、《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
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
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
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华小宁、孙玉麟、黄启均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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