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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1-08-0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
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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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
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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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以及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披露的其他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被
提名人应当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前述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十六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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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专门委
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此外,每年应保证安排合理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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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
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
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
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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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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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
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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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上
述人员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奖励性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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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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