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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5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度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担保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拟调整2家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拟新
增为1家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调整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
供总额不超过4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经营更有效地开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目贷款
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向银行增加申请适当的
授信额度、项目贷款额度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同时,公司具备健全的内部
控制体系,对于资金借贷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行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及相关全资、控股子公司在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不超过18.2亿元的项目贷款额度。授权董事长签
署相关文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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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
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进公司整体战略实施,深化
产业生态布局,探索消费级应用产品的发展方向,且投资规模较小,对公司的正
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在审议此事项时,
关联董事陆晨先生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洲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适刻创新科技有
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华小宁、孙玉麟、黄启均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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