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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泽源利旺田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2-06-10  

                        202206 版                                         合同编号:HFZQ-SZZY-LWT13-001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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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承诺书

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本人/本单位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
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本人/本单位承诺向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
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
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2、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
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
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形,不存在
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
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托管业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
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人/本单位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本人/本单位承诺,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
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5、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在参与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
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
位自行承担,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无关。

    6、本人/本单位承诺已知悉并接受此安排:本基金分为 A、B 两类份额,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是指向除 B 类份额投资者以外的其它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份额,其认购/申购行
为须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是指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工、管理
人股东、管理人发行或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募集的基金份额。此分类安排由管理人自行
控制,托管人及基金行政服务机构不负责监督控制。

    本人/本单位符合A 类份额、B 类份额要求且自愿选择认购/申购A 类份额B 类份额。



                             承诺人(自然人)

                             (签字)

                             或:承诺人(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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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有)进行销售。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
者须将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代销机构认
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为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负责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并由监督机
构实施监督。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
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份额登记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
账户,并不代表份额登记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份额登记机构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结算资金
专用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份额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
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份额登记机构对于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账号:69947368520407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木樨地支行

    大额支付号:3051000010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账户监督机构,仅对上述募集
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对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其他募集结算资金账户)
不承担任何监督责任。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
账户监督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
担相关责任,账户监督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
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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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的特别说明(如有)

    从补充协议生效日起,计算中签新股买卖收益,并对 A、B 类份额均收取业绩报酬,具
体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如下: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产品存续期间内,每个有赎回的开放日
(包括有实际赎回的临时开放日)、每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基金终止日。两次业绩
报酬计提的处理日期间隔不低于 3 个月——赎回及终止时计提除外。对因计提间隔期约束而
导致业绩报酬无法收取的影响或后果,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①业绩贡献的计算
                  
    业绩贡献=∑      (Xi  Fi × Di)
                  =1

    Xi 为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卖出的第 i 只中签新股的卖出成交金额(扣除交易费用和佣
金);

    Fi 为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卖出的第 i 只中签新股的发行价;

    Di 为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卖出的第 i 只中签新股的卖出的数量;

    I 为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所卖出的全部中签新股。

    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为上一次成功计提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
准日。

    ②业绩报酬的计算:

    当 Y≤Z 时,不计提业绩报酬。

    当 Y>Z 时,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及支付如下:

    管理人业绩报酬= min{ ∑=1 (Xi-Fi×Di)×20%, (Y-Z)×}
    其中:
    Y 为当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业绩报酬前的累计份额净值;
    Z 为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最高累计份额净值(已扣除应计提业绩报酬),首个历
史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最高基金累计份额净值为【1.0000】元;
    N 为当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日终的基金总份数。
    业绩报酬对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中签新股卖出部分计提业绩报酬,未卖出部分不计提。
    ③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不对临时开放承担审核义务,也不对因未及时获悉临时申赎开放事项而产生的
相关影响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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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
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
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
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提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
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
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
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
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
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
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
责,合理运用和管理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循专业化运营的原则,在未经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
会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外的业务。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和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
失继续管理私募基金能力的情形下的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
案和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即使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而被执行注销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和相关当事人,能够根据《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基
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披露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承诺信息披露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
负责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按照从投资者或代销机构(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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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的开通投资者查询账号必备信息,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本合同部分内容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
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的,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
其他内容,导致本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2、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
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募集本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基
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未能履行投资者适当
性审查工作等行为导致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3、基金服务事项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委托给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
公司办理,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基金服务事项发生
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4、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面临因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导致基金财产不能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5]年结束。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
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能采取延期支付赎回
款的操作,赎回申请投资者因此面临不能按时足额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
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6、产品架构所涉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份额分类安排,本基金按募集对象身份不同将基金份额分成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均存在不盈利甚至亏损的可能,投资者需了解对应份额的收费情况,
因份额分类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自身认/申购的份额类别后选择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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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份额分类不是结构化分级,本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对各类份额承诺最低收益、
承诺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7、关联交易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
险。

    8、特殊业绩报酬风险提示

    因本基金在固定时点、赎回、终止时而非申购时提取业绩报酬,新增投资者实际申购金
额可能包含未计提的业绩报酬,后续业绩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并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时,可
能导致基金净值大幅波动,该情形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风险,特此提示投资者
关注。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风险等级为[R4],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4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及
专业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
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
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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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等。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股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股票发行
采用注册制,在上市门槛、公司盈利能力、发行价格、减持制度、交易机制、涨跌幅限制以
及退市制度等方面与其他 A 股板块的股票不同,可能导致本基金净值波动更大。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
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如有)主要包括:

    1)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就目前情况而言,新三板市场交易量较小,流动性较差,可能
存在建仓时间较长,并在投资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2)净值波幅较大的风险。因目前新三板交易量较小,主要以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为主,
且无涨跌幅限制,估值数据可能出现较大波幅。但随着该市场的交易量上升及活跃度上升,
本基金的估值将越来越趋于平稳和公允。

    2、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
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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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
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4、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5、金融衍生品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
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
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
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
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
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
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
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2)利率互换风险(如有)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
要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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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
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场外衍生品风险(如有)

    1)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
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
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
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3)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
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

    (4)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如有)

    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劣后级份额均为高杠杆金融产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
杠杆效应,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基金所投资上述产品的净值会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可能导致
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的风险。

    6、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7、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服务机构、募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8、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
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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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3)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
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
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
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5)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的风险

    本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者投入的本金有可能出现全部损失的
风险。

    9、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
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
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且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组织清算时,应参照本合同第九
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约定进行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持有人大会应针对于
安全保障基金财产、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
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
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经营
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
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10、净值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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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合同第十六章的估值方法,当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如下情形之一时: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投资上述品种后无法及时确认,上述投资品种在投资确认前估值价格波动;

    (3)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
(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4)按照预期收益率反应的估值价格与实际兑付的收益产生差异;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净值波动风险。

    11、债券正回购风险(如有)

    本基金如参与债券正回购交易,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杠杆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
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损失的风
险;而杠杆风险是指债券正回购业务在对投资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投资组合的波
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投资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且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
也就越高,对本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风险也就越大。

    1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
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
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
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
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本基金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
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
就越大。

    (3)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
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
增加的风险。

    (4)通知送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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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
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
务后即视为送达,则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5)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
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
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
行强制平仓。

    (6)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本基金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
务的条款,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
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本基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本基金将可能面临
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7)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
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
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13、转融通投资风险(如有)

    (1)证券出借后,存在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影响本基金财产的
使用的风险;

    (2)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本基金可能面
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3)本基金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
等风险。

    14、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

    (1)投资范围限制与调整风险

    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
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
行买入。

    (2)投资额度限制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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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投资交易日风险

    只有沪港(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
体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圣诞前夕(12 月 24 日)、元
旦前夕(12 月 31 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
日。

    (4)停市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
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6)交易与结算规则风险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
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
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
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
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 T+2 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
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
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
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
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
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
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
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7)技术系统风险

    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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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费用与税收风险

    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
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
关规定缴纳税款。

    15、证券公司收益凭证风险(如有)

    (1)市场风险。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偿付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
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若挂钩的特定标的出现亏损,将可能导
致本基金财产出现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收益凭证产品以证券公司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证券公
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导致本
基金财产面临损失的风险。

    1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
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
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
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
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认识并同意确认产品关于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及产品所涉其他风险等相关内容,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
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
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
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
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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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章节中的所有内
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投资”章节中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中的所有
内容。【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章节中的所
有内容(包括本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________】

    11、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中限制或免除基金托管人责任合同条款
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2、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
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4、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基金的所有风险。本人/
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
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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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7
二、释义......................................................................................................................................... 17
三、声明与承诺............................................................................................................................. 20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22
五、基金的募集............................................................................................................................. 23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27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 28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 39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44
十二、基金的财产......................................................................................................................... 48
十三、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50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52
十五、越权交易............................................................................................................................. 54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5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 70
二十、风险揭示............................................................................................................................. 73
二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 ......................................................................... 8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 8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 85
二十五、基金的清算..................................................................................................................... 87
二十六、违约责任......................................................................................................................... 88
二十七、通知与送达..................................................................................................................... 89
二十八、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90
二十九、其他事项......................................................................................................................... 9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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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
格式指引)。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2、招募说明书(如有):指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向基金投资者
发售基金时,为其提供的、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本基金: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私募基金(简称“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
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6、私募基金投资者(简称“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7、私募基金管理人(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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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私募基金托管人(简称“基金托管人”、“托管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
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0、行政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
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行政管理服务确认函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
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为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1、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指根据与管理人签署的协议约定,为保障资金划转安全,对本
基金的募集账户进行监督的机构。本基金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
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3、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
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正常交易日。

    14、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和/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5、T 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6、T+n 日: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17、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8、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简称“募集账户”):指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负责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并由账户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该账户仅用于
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包括募集期间用于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资金,以及
账户内资金与托管资金账户、投资者收益账户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第三方机构)账户的定向划转。

    19、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
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
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1、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
的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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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
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2、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
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可通过银期转账或手工出入金的
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3、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4、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6、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份额分红金额之和。

    27、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28、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9、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3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以投资者身份不同为依据将基金份额分成两个类别,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A 类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除 B 类份额投资者以外的
其它合格投资者。

    B 类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限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
员工、管理人股东、管理人发行或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具体以管理人确认为准。

    A 类份额净值:指由管理人计算的 A 类基金份额之净值。

    B 类份额净值:指由管理人计算的 B 类基金份额之净值。

    3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5、信用担保比例

    指本基金用于融资融券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信用
担保比例=(本基金信用证券账户内现金+本基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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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买入金额+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总和)。

    36、《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是指融资融券服务提供券商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37、维持担保比例

    是指《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
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
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38、关注线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风险监控的信用担保比
例指标。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更新情况对此指标进行调整。日终清算后,
本基金信用账户信用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资产为限在规定期限内
补足担保物或偿还部分负债,使信用账户的信用担保比例回升至约定的信用担保比例以上。

    39、警戒线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预警的信用担保比例指
标。日终清算后,本基金信用账户信用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资产
为限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偿还部分负债,使信用账户的信用担保比例回升至约定的信
用担保比例以上,否则管理人有权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情况下,采取对基金资产予以
不可逆变现等措施。

    40、平仓线

    指根据本基金融资融券业务信用风险状况约定的某一信用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本基
金信用账户信用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融资融券服务提供券商以约定的方式通知本基金其
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资产为限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担保物或偿还部分
负债,使信用账户的信用担保比例回升至约定的信用担保比例以上,否则管理人有权在相关
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情况下,采取对基金资产予以不可逆变现等措施;融资融券服务提供券
商亦可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等交易文件的要求采取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等
措施。


                                三、声明与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
理人登记编码:P106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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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私募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
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
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4、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5、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
义务,未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亦承诺不以私募
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法违
规活动。

    6、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承诺,一经私募基金托管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立即向私
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以反洗钱为目的的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客户资料。
如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而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遭受包
括监管处罚在内的任何损失,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
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
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2、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
遗漏或误导。

    3、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4、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
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5、私募基金投资者已详细阅读《融资融券合同》及其附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并准确理解《融资融券合同》及其附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和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确切含义,清楚该融资融券合同中所阐述的维持担保比例的
警戒线和平仓线的具体含义以及所对应的 140%和 110%的比例(融资融券服务提供券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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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具体参数以融资融券服务
提供券商互联网(w w w . g t j a . c o m)公告为准),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
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融资融券服务提供券商将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等相关协议的约定,
对本基金的信用账户进行每日盯市,当参与的融资融券业务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对应的警戒
线或平仓线时,融资融券服务提供券商将在触发当日通过邮件、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启动追保流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者没有按约追加担保物或委托资产,导致本基
金无法按约追保,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条件下采取不可逆资产变现等必
要措施,融资融券服务提供券商有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条件下采取平仓等必要措施:

    ①当本基金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T 日日终清算后不足 140%的警戒线时,T+1 交易
日 12:00 前私募基金投资者应按与管理人约定补充委托资金至本基金,以便于管理人及时
补入信用账户或偿还部分负债,确保在 T+1 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40%;
或者在 T+2 交易日 12:00 前私募基金投资者应按与管理人约定补充资金至本基金,以便于
管理人及时补入信用账户或偿还部分负债,确保在 T+2 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
低于 150%的关注线;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条件下采取对本基金予以不
可逆变现等措施。

    ②当本基金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T 日日终清算后跌破 110%的平仓线时,T+1 交易日
9:30 前私募基金投资者应按与管理人约定追加资金至本基金,以便于管理人在 T+1 交易
日 9:45 前补充信用账户或偿还部分负债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50%,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条件下采取对本基金予以不可逆变现等措施,同时,融资融券服务提
供券商有权于 T+1 交易日起对本基金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确保维持担
保比例提高至 150%的关注线以上。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请参见合同第十一章“基金的投资”。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 15 年为固定存续期限,15 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即
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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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本基金托管人为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七)基金的服务事项: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外包事
项服务。

    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为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本基金的服务机构已完成在基金业协
会的备案,编号为 A00012。

    (八)基金的预警与止损:

    本基金未设预警与止损线。

    (九)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属于结构化产品,根据投资者身份不同分为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2 个份额类别
分别发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相同类别的份额具有同等的权益:

    A 类份额:面向 B 类份额发售对象以外的所有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份额;

    B 类份额:面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工、管理人股东、管理人发行或担任投资顾问
的资管产品募集的基金份额,具体以管理人确认为准。

    本基金存续期内,若某一类基金份额因该类委托人全部赎回导致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0
时,在该类基金份额全部赎回申请日次日至赎回确认日之间发生的该类别损益(若有)及其
他计算尾差(若有),归入留存的其他份额类别,但该基金份额类别仍保留。该类基金份额
后续首次接受委托人申购时,使用申请日对应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即基金整体份额净值)
作为申购价格。2 个份额类别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分别计算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同份额之间不存在某一份额类别为其他份额类别提供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的安排。各个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五、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期限、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和募集方式

    1、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
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
期的程序。

    2、募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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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募集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在中国证监会注
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机构)。

    3、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本基
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4、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包括“普通合格投资
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

    “普通合格投资者”包括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
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前
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特殊合格投资者”包括下列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
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
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不同份额类别对应的募集对象区分如下:

    A 类份额:面向 B 类份额发售对象以外的所有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份额;

    B 类份额:面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工、管理人股东、管理人发行或担任投资顾问
的资管产品募集的基金份额,具体以管理人确认为准。

    如相关机构新颁布并实施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
则从其规定。

    (二)募集账户信息

    1、直销募集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基金的,应将款项划入如下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名称: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账户账号:699473685204073

    募集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木樨地支行

    募集账户大额支付号:305100001016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募集资金任何人不能动用。对募集账户的监督由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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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账户的账户监督机
构,仅对本基金的募集账户进行监督,不对其他募集账户(如代销募集账户)承担任何责
任。账户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基金管理人和账户监督机构另行签订的《账户监督协议》为准。

    募集账户是基金行政服务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
并不代表基金行政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
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对于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过程中,除非有
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账户监督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
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账户监督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
责任。

    本基金合同各方确认:基金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入本基金募集账户后对应的反向划出账
户为投资者收益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只能将募集账户中
的资金定向划拨至该基金对应的托管资金账户(认购、申购时)、投资者收益账户(分红、
赎回、清算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账户(划拨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业绩报酬等在本基
金合同中列明的归属于管理人收取的费用时)、代销机构账户(划拨认购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在本基金合同中列明的归属于代销机构收取的费用时)、代销机构的募集资金归集账户
(存在代销机构负责处理投资者端的分红、赎回、清算时)以及投资顾问账户(划拨本基金
合同中列明的归属于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时)。

    2、代销募集账户

    本基金代销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自行开立并自行聘请监督机构对其
进行监督,代销募集账户的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及监督机构等信息以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事项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
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
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上限

    本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认购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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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如果经由基金代销机构(如有)办理
认购的,本基金的认购费可由基金代销机构支配,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以基金代销协议的
约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自行调低或豁免部分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费并出具相关文件,委托
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办理,如果基金代销协议对基金投资者认购费的调低或豁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
功,基金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基金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退还基金投资者银行
账户。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
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
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5、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机构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基金初
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在募集期,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结
算资金专用账户形成的利息(募集期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其中利息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及付款期限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首次净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本合同
“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并可在管理人规定的募集期限分多次缴
款,募集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五)投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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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者自签署本合同且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后二十四小时内为本基金的认购投
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但是,“特殊合格投资者”、
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限制。

    (六)回访制度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规定的回访制度之前,本基金直销机构暂不实施该回访制度,代销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
该回访制度。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规定的回访制度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
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
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
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但是,“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本回访制度。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回访
制度的实施需要而变更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条款,但应提前通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者履
行告知义务。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本合同签署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当在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通过纸质合同和/或
电子合同的方式签署本合同。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应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
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成立,基
金具体的成立日期以资金到账通知书上载明的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基金成立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自基金成立后开始。

    (三)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不低于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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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在成立日至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的现金管理工具(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
除外。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完成备案之后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本基金公示信息。
基金的备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若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基金未备案和备案未通过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应该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管
理人放弃基金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
放弃本基金备案或本基金未能成功通过备案,本合同相应终止,管理人需及时向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披露基金终止相关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并对本基
金财产进行终止清算,具体终止清算流程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清算”章节。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申购和/或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和/或赎回通知时除外。
基金投资者须在开放日或开放日之前的工作日的 9:00-15:00 内根据募集机构的规定向募
集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如募集机构另有规定的,遵循募集机构相关规定办
理申请提交事宜)。未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募集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
或赎回申请。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进行通知。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基金成立之日后每个工作日。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成立之日后的
开放日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机构

    本基金运作期间的募集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募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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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购的出资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
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代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四)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A/B 类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A/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
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 A/B 类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或赎回
申请对应的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和红利
再投资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具体以募集机构发送的赎回申请数据为准。

    5、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募集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资金,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6、申购期间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适用本合同“基金的募集”章节中“投资冷静期”
及“回访确认”项下关于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约定。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对 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如遇
特殊情况且在管理人和托管人技术条件支持下,管理人有权对份额确认日进行调整,并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募集机构对申购、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净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且本合同“募集对
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对于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日内追
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份额全部赎回或者部分赎回;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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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致使部分赎回申请确
认后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剩余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该等赎回不受本合同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持有人只能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适用于上述规定的赎回金额限制。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0%,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如果经由基金代销机构(如有)办
理申购的,本基金的申购费可由基金代销机构支配,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以基金代销协议
的约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自行调低或豁免部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费并出具相关文件,委托
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办理,如果基金代销协议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费的调低或豁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价格-应计提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赎回费(如有)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属于管理人。管理人有权减免归属于管理人的赎回费,但归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不得减免。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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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业绩报酬(如有)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
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形;

   (3)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
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4)对于没有或未及时获取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
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5)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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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
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形;

    (3)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
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4)对于没有或未及时获取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
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5)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约定的形式告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巨额赎回全部接受,但可根据情
况适当延期赎回款项支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在未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款
项的支付之前,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托管资金账户的资金用于新增投资)。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的赎回价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延期支付的赎回款
项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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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他合格投资
者转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
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1、基金份额转让的报备

    (1)基金投资者拟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人的,需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并需按基金管理
人的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履行报备义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受让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若基金投资者和受让方未对转让事宜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报
备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此外,任意一类基金份
额的受让人需符合本合同中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类标准,本条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及
份额登记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复核职责。

    (2)在报备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受让方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并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风险。若经审查受让方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由于本次转让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本次转让。

    (3)对于在受让前未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首次受让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
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特殊合格投资者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接收报备后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并安排基金投资者与受让方签
订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相关协议(下称“转让协议”)。

    2、基金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

    (1)基金投资者应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
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2)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报备的文件;

    3)转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4)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5)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及时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
变更登记手续,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管理人提交的份额转让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无误后,配
合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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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份额转让相关交易及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对收到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文件
完成形式审查,即有充分理由信赖本次基金份额转让的真实性。若因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文件
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4)自本次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受让人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本合同拥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
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
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以合伙企
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
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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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4)保证其经办人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
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
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
合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1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
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合同协议的约定;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金田路 3037 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 48 层 A4807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中环商务大厦 A4807

    法定代表人:杨光

    联系人:邱小明

    联系电话:18682079792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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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制止;

    (5)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
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
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
业务规则,并对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
估值核算等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基金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
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与行政管理服务确认函,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除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4)制作或委托代销机构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
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9)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
益输送;

    (10)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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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数据、投资文件及基
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13)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5)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
金财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6)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
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
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20)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预警止损机制(如有)进行操作,并在预警止损机制不再生
效(如有)或再次生效时(如有)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5)应确保本基金的宣传资料或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制作的宣传材料如涉及基金托管人的,仅可表述为“华福证券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
得利用基金托管人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对本产品进行任何商业宣传或背书,基金托管人有
权对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宣传材料进行检查,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责。基金投资者因基金宣传资料而作出的投资决策,属个人
行为,基金托管人不因此决策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6)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本合同原件、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本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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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本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如导致基金投资者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

    (27)在本基金发生变更、展期、终止等情形时,按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进行备案;

    (2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通讯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主楼 23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276736

    传真:0591-8850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基金财产
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一码通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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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
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
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
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
理活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延长本合同期限;

    (2)提前终止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或更换投资顾问;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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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1)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
管理人相关资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且管理人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组织清算的;

    (12)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包括通过签署补充协
议的方式),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
文件上签名、盖章。

    2、以下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报酬、申购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及比例;

    (2)投资经理的变更;

    (3)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
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的事项。

    3、以下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托管人及服务机构的费用报酬标准;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当对本合同
进行变更;

    (3)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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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

    4、除上述 1-3 项规定的事项之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代表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事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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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通讯(非现场)的形式召开会议,并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在约定的表决截止日以前按约定收
取方式送达。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应采用书面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2/3 以上(含 2/3)基金份额总数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
间。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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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若出现基金管
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超过 20 个工作日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
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等原因导致职责终止且管理人未按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组织清算的情形,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须做出本基金财产处置方案、基金清算
方案等方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合理要求需要更换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的一
名授权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符合会议通知约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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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在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十)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
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并订明份额登记机构的名称、代为办理私募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等。服务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
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1、本基金的投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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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文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泽源基金 CEO 兼投资总监。精通资管及资本市场监
管政策,善于捕捉套利机会,投资理念稳健,擅长债券、打新、套利等低风险类投资策略。
从业经验 11 年,目前管理基金 6 只。累计收益率 132.4%,近一年收益率 57.88%,年化收益
38.6%。

    以上投资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

    2、投资经理的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若需要变更投资经理,需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投资经理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或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客户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增值。

    (三)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新股申购(含科创板)、交易所债券、银行间债
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质押式
回购、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
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场内期权、港股通、沪深
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证券公司为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或场外期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
场内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
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集合现
金理财产品等。

    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
(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
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含本条所述各类金融产品
依据其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划分的各类子份额,如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或虽称谓不同但
性质类似的各类子基金份额)。

    本基金不参与期货实物交割。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体系,灵活动态地配置和调整权益类(含存托凭证)、固定
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并优选出适合本基金的股票类、资管产品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结
合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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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策略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根据市场机会的把握,本基金管理人可主要使用单
一策略或多种策略。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2、本基金可以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不超过 1:1 的比例融资,本条
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以上投资比例及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穿透审
查或合并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
资监督职责。

    对于本基金投资其他金融产品时(如有),如需要穿透进行监督的,穿透监督职责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穿透监督职责。本基金投资其他金融产品时(如有),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对下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核,确保该金融产品的投资范围符合监管
要求,确保本基金投资金融产品符合嵌套层级的监管要求(如需)。本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
核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也不负责审核本基金投资金融
产品时嵌套层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托管人仅依据基金管理人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
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
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
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六)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或进行如下投资运作,若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合同当事人及第三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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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的股权;或基金托管人担任主办券商的公司股权;或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
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基金合同投资范围规定
的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亦可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融资融券(如有)、收益互换(如有)、场外期权(如有)等交易。
基金管理人也可运用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关联方进行交易。但前述所有交易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和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在实施关联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内部特殊决策流程进行审批,并做好有关回避安排。

    如本基金将进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对上述关
联交易有关限制的执行及信息披露承担投资监督职责,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
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承担监督职责,如因本基金进行任何关联交易造成基金投资者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金投资者特此声明: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和认可本基金的关联
交易决策机制,并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关联交易决策机制进行上述关联交易,而无
须额外取得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投资者承诺不得就上述声明提出任何质疑或主
张。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
资产品,而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九)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参与情况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
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管理人合理安排委托资产的追加与提取,保证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私募基金投资
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私募基金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
变现损失。若因市场原因造成委托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能提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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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产的情况,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可参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等品种)的交易,投资收益受挂钩标
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的风险。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R4 级投资品种。

    (十一)基金的预警与止损:

    本基金未设预警与止损线。

    (十二)其他

    本基金投资非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投资标的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此授权并同意: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本基金与相关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文件及协议,并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但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向投资相关方说明
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基金,并保证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及时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本基金项下托管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对于除此之外的本基金
项下的其他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委托
资金划出托管资金账户后至委托财产相关投资本金及收益以现金形式划回托管资金账户期
间,基金托管人不再承担资金或资产的保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财产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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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

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7、对于本基金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

相关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或损

失不承担责任。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期届满基金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一码

通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

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

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基金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如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账户,并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签约

关系的,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解除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账户和托管资金

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变更、解除与托管资金账

户之间的关联关系或增设其他关联账户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账户专款专用,并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

金划付进行监管。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资金账户,

已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应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基金管理人

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对于非由基金托管人开立、管理并实际控制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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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资金划拨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指定有权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
令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若由
授权代表签章,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
款账户信息等,若为纸质指令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基金财产进行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内的证券、期货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以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交收数据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电子指令、电子邮件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
音电话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电子指令、电子邮件以获得收
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
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
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指令为被授权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服务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则均视为基金管理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和有效发送,基金管理人对指令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及其结果负责。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
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
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
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
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 13:0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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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 14:3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审核内容如下:

    一是划款指令要素是否正确完整,若为纸质指令需核对印鉴和签名是否与授权书一致,
若为电子指令需核查指令发送人是否为授权书指定的被授权人;

    二是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

    三是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
息一致(如有)。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
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

    纸质指令应加盖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管理人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
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
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
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
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
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
行时间。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同约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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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
电子邮件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
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
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
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
的损失。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管。投资指令若以电子邮件或传
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当两者不一
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
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
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
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
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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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
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
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T 日,基金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对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且在管理人和托管人技术条件支持下,管理人
有权对份额确认日进行调整,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等
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
据进行账务处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5 日(包括 T+5 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对份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
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4、基金托管人仅接受基金管理人赎回指令,并根据赎回指令办理赎回款项的划付。因
管理人拒绝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引起的纠纷或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赔偿,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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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
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六)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资金交收

    1、对于本基金的投资及所投资的资产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交
易合同或协议、成交确认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有效印章),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相
关资金的到账时间。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应指定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为本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本金、利息、投资
收益以及其他收益的唯一收款账户。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当日如有应收款,在约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相关当事人进行催收。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
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
业协会。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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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督促基金管理人在限期
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发生超买行为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上午 10:0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资产
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越权交易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新股申购(含科创板)、交易所债券、银行间债
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质押式
回购、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
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场内期权、港股通、沪深
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证券公司为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或场外期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
场内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
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集合现
金理财产品等。

    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
(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
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含本条所述各类金融产品
依据其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划分的各类子份额,如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或虽称谓不同但
性质类似的各类子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参与期货实物交割。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以上投资比例及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穿透审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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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或合并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
资监督职责。

    对于本基金投资其他金融产品时(如有),如需要穿透进行监督的,穿透监督职责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穿透监督职责。本基金投资其他金融产品时(如有),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对下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核,确保该金融产品的投资范围符合监管
要求,确保本基金投资金融产品符合嵌套层级的监管要求(如需)。本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
核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也不负责审核本基金投资金融
产品时嵌套层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托管人仅依据基金管理人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
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
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
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

    基金托管人以(1)—(3)项为限履行监督职责,对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不
承担监督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越权交易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变更,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进行变更。

    3、基金托管人越权交易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
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
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错误、遗漏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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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投资决定或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
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
了上述越权交易监督义务的,即代表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了监督。对于基金管理人
实际发生的越权交易,无论托管人是否发现,托管人对该越权交易的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
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补充或连带责任。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及利息、基金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
计价依据。

    5、估值时间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对每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 日与托管
人核对估值结果。对于非私募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估值核对时效延误,私募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6、估值材料的交互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经托管人认可的相关估值材料供私募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净值进行复核,自行或敦促第三方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私募基金托管人
提供相关估值材料: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应于标的产品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的确权时效内或本基金开放日前提供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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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及有效的估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投资标的管理人、服务机构或托管人提供的最新
份额净值)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该笔投资权益的依据。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敦促投资标的的管理人、管理人委托的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方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场外投资标的的份额数量、净值、申赎情况、分
红情况以及其他权益变动等估值信息。

    (3)本基金持有场外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收益互换、场外期权、非本金保障型
收益凭证、信用衍生品等)合约的,为确保申购、赎回开放日净值复核工作的准确性,以保
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敦促交易对手方至少按周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该
等衍生品的当期合约价值报告。

    如遇基金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分红权益登记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敦促交易对
手方直接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发送当前合约价值报告。

    如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按上述约定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材料的,本私募基
金开放日份额净值不得作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依据。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
形下以开放日份额净值作为办理申购、赎回的依据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私募基金管理
人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及时获得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并经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材料或估
值材料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致使本基金净值发生波动或无法反映真实资产状况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私募基金托管人事先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估值材料交互
要求进行新增、删减、调整、变更。

    7、估值对象

    基金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8、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供股权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B、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投资品种,但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不发布估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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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历史成本估值。

    C、对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
其中所含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作为全价,减去其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2)处于特定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前述中有明确锁定期或在发行时明确限售期的
股票除外),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可转换债券等),
按历史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品
种,但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第三方估值机构不发布估值价的,按历史成本估值。

    D、有明确锁定期或在发行时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有限售期的股票、大宗交易买入有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取值中的“流通受限
股票的流动性折扣”,当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该流动性折扣时,则优先采用距
估值日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处理。若【第三方估值机
构】从未提供该流通受限股票的流动性折扣,则按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上述股票的锁定/限售情况,如私募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告知私募基金托管人锁定/限售情况的,则按照无流通受限股票的方法估值。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地,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取值中的“流通受限股票的流动性折扣”优先采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提供的数据。若管理人需调整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简称“中证”)提供的数据,则应自行采购中证数据并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

    (3)对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投资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发布估值价的,按历史成本估值。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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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特别地,上述选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进行估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其中:证券
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优先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银
行间固定收益品种优先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若管理人需调整前述对应第三方机构的,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5)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
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6)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证券、期货资金账户
内资金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基金终止清算
净值。

    (7)基金持有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A、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
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B、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示,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含节假日)的每万
份收益计提收益。

    (8)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
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收盘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延期和即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
挂盘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基金持有的场内期权,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结算价估值。

    (10)基金持有的场外期权、场外收益互换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依据合约盈亏估值
结果或估值报告确认合约损益,无法获得或未及时获得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
最近一次的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进行估值,如从未获得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
告的,按历史成本估值。

    (11)基金持有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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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
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2)对于投资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产品)、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
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以下简
称“标的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

    A、如管理人在上述标的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确认日当天以
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提供上述标的产品的权益确认原始凭证,
则在原始凭证提供日进行确认,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B、场外投资标的合同或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出具的相关文件能够提供固定收益率的投
资标的,按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进行估值;

    C、按面值及每万份收益计价的场外投资标的,以成本列示,按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
场外投资标的服务机构或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提供的最新(含节假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D、按份额净值计价的场外投资标的,按照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场外投资标的服务机
构或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如前述的场外投资标的的管理人、服务
机构或托管人未提供份额净值依据,则按历史成本估值。

    (13)基金持有的券商收益凭证,如收益凭证投资协议中有明确预期或固定收益率的,
按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进行估值;没有约定的,按照凭证发行方提
供的定期价值报告估值,如无法提供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本金与收
益结算条款协商估值方法(其中包含按历史成本估值)。

    (14)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方法:

    ①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②股票质押式回购存续期间如发生回购利率变动,可在变动日开始按照新的利率计提收
益,不得追溯调整已计提的收益。

    ③当发生延期购回或违约时,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
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市场通用的方法估值。

    (15)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估值方
法,并将估值方法提供给托管人进行估值。如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不合适,可就相关估
值方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法提前通知托管人进行估值。

    (16)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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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计算或确认的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
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估值核算需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场外交易信息和场外行情信息,如果托管
人无法获得相关估值数据,则由管理人负责提供,并且管理人需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负责。否则,由于上述情况导致的估值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汇率

    若港股通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的,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交易所提供的
汇率进行估值。涉及其他货币的,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交易所估值日提供了
该币种兑人民币的汇率,则取该汇率,如未有提供,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汇率。

    10、税收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办
理基金的估值。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
电子对账数据等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章或者发送电子对账结果等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服务机
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12、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基金净值 0.25%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基金服务机构、
募集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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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的
规定,导致基金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基金净值 0.25%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协商解决;

    B、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D、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F、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当基金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基金净值 0.25%时,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根据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进行处理;

    D、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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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对于没有或未及时获取交易数据或行情数据、交易数据或行情数据不完整或有误
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投
资者公布。

    根据相关法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
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15、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系统等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经纪商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按照本
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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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行政服务费;

    4、业绩报酬;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账户开户费用;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合同文件制作、印刷费用;

    9、电子签约服务费(如有);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06%。计算方法如下:

    H=E×0.06%÷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起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直至支付完毕,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但应对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头
寸进行管理,并自行解决由于费用自动支付可能产生的其他头寸问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管理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3066395011701060101

    开户银行全称:交通银行深圳海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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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托管费

    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02%。计算方法如下:

    H=E×0.02%÷N

    H: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在成立后的每个运作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和基金终止日计算并计提(若有)保
底托管费,保底托管费【5000/4】元,保底托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成立后的每个运作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和基金终止日应收取的保底托管费
=MAX(0,【5000/4】-本运作季度内存续期累计计提的托管费)。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起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直至支付完毕,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但应对托
管资金账户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并自行解决由于费用自动支付可能产生的其他头寸问题。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托管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18330100100588888

    开户银行全称: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

    大额支付号:309391008337

    3、行政服务费

    本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核算等服务费用,年费率为 0.02%。计算方法如下:

    H=E×0.02%÷N

    H:每日应计提的行政服务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行政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服务机构。

    本基金在成立后的每个运作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和基金终止日计算并计提(若有)保
底行政服务费,保底行政服务费【5000/4】元,保底行政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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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成立后的每个运作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和基金终止日应收取的保底行政服务
费=MAX(0,【5000/4】-本运作季度内存续期累计计提的行政服务费)。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起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直至支付完毕,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但应对托
管资金账户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并自行解决由于费用自动支付可能产生的其他头寸问题。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行政服务费收费账户

    账户名称: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1219 1318 6810 295

    开户银行全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花木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 9000 3530

    4、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从补充协议生效日起,计算中签新股买卖收益,并对 A、B 类份额均收取业绩报酬,具
体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如下: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产品存续期间内,每个有赎回的开放日
(包括有实际赎回的临时开放日)、每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基金终止日。两次业绩
报酬计提的处理日期间隔不低于 3 个月——赎回及终止时计提除外。对因计提间隔期约束而
导致业绩报酬无法收取的影响或后果,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①业绩贡献的计算
                  
    业绩贡献=∑      (Xi  Fi × Di)
                  =1

    Xi 为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卖出的第 i 只中签新股的卖出成交金额(扣除交易费用和佣
金);

    Fi 为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卖出的第 i 只中签新股的发行价;

    Di 为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卖出的第 i 只中签新股的卖出的数量;

    I 为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所卖出的全部中签新股。

    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为上一次成功计提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
准日。

    ②业绩报酬的计算:

    当 Y≤Z 时,不计提业绩报酬。

    当 Y>Z 时,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及支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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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业绩报酬= min{ ∑=1 (Xi-Fi×Di)×20%, (Y-Z)×}

    其中:

    Y 为当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业绩报酬前的累计份额净值;

    Z 为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最高累计份额净值(已扣除应计提业绩报酬),首个历
史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最高基金累计份额净值为【1.0000】元;

    N 为当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日终的基金总份数。

    业绩报酬对本业绩报酬计提区间中签新股卖出部分计提业绩报酬,未卖出部分不计提。

    ③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不对临时开放承担审核义务,也不对因未及时获悉临时申赎开放事项而产生的
相关影响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中,证券账户开户费若由托管人在开户时
先行垫付,托管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自动从基金资产中扣划,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其中,基金管理人费用和业绩报酬收入(如有)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信息如有变更,
管理人可单独决定而无须变更本基金合同,但须在账户信息变更生效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账户名称: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3066395011701060101

    开户银行全称:交通银行深圳海德支行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可下调托管费率和行政服务费率。

    对上述费率的调整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



                                         68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具体内容。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及扣缴主体,其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由其各自承担、缴纳或扣缴。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委托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
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
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等税负,仍由本基金委
托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前或基金清算时从基金中先行提取一定
金额作为税费备用资金,具体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情况确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应缴税费金额。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税费,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
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如果本基金托管账户受现金流动
性限制无法足额现金缴纳上述税款,在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托管账户提供流动性支持,以按期足额缴付/划付相关税款。如
果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垫付本基金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或其他税费(如有)的,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从委托财产中优先受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
委托财产承担的上述税费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补缴金额进行追偿。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委托财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产生的税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根据法律法规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得收益所产生的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规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其取得的基金管理费、托
管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若届时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
则依据其规定执行。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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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的基准、时间、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等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修改收益分配方式,需提前通知管理人提出申请;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以约
定的形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在收益分配方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如涉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涉及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转换的基金
份额将以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
份额将直接记入其基金账户。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如中国证
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
行。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信息披露

    1、净值报告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各方认
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之日起,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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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季度报告披露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
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
等信息。

    3、年度报告披露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本基金的财务情况;

    (3)本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基金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
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及时向
基金投资者披露:

    1、本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本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本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本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本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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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
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定期报告的复核流程

    本基金的定期报告包含《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指引 1 号》规定的月度报告(如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
机构办理定期报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完成定期报告数据的编制后,将
定期报告的数据以书面形式、电子核对数据等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定期报告上的净值月报、主要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等财务数据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如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未及时将定期报告数
据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向境内基金投资者募集的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
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如有)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基金托
管人须进行复核的信息仅限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的信息及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募集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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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净值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报告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净值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报告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其他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

    (八)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
报送信息。在投资者信息披露查询功能开放之后,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
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查询其购买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
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二十、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本合同部分内容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
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的,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
其他内容,导致本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2、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
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募集本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基
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未能履行投资者适当
性审查工作等行为导致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3、基金服务事项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委托给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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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基金服务事项发生
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4、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面临因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导致基金财产不能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5]年结束。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
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能采取延期支付赎回
款的操作,赎回申请投资者因此面临不能按时足额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
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6、产品架构所涉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份额分类安排,本基金按募集对象身份不同将基金份额分成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均存在不盈利甚至亏损的可能,投资者需了解对应份额的收费情况,
因份额分类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自身认/申购的份额类别后选择参与。

    本基金的份额分类不是结构化分级,本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对各类份额承诺最低收益、
承诺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7、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
险。

    8、特殊业绩报酬风险提示

    因本基金在固定时点、赎回、终止时而非申购时提取业绩报酬,新增投资者实际申购金
额可能包含未计提的业绩报酬,后续业绩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并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时,可
能导致基金净值大幅波动,该情形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风险,特此提示投资者
关注。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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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风险等级为[R4],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4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及
专业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
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
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5、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等。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股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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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注册制,在上市门槛、公司盈利能力、发行价格、减持制度、交易机制、涨跌幅限制以
及退市制度等方面与其他 A 股板块的股票不同,可能导致本基金净值波动更大。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
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如有)主要包括:

    1)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就目前情况而言,新三板市场交易量较小,流动性较差,可能
存在建仓时间较长,并在投资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2)净值波幅较大的风险。因目前新三板交易量较小,主要以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为主,
且无涨跌幅限制,估值数据可能出现较大波幅。但随着该市场的交易量上升及活跃度上升,
本基金的估值将越来越趋于平稳和公允。

    2、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
品种。

    3、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
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4、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5、金融衍生品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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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
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
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
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
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
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
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2)利率互换风险(如有)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
要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
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
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场外衍生品风险(如有)

    1)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
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
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
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3)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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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

    (4)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如有)

    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劣后级份额均为高杠杆金融产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
杠杆效应,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基金所投资上述产品的净值会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可能导致
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的风险。

    6、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7、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服务机构、募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8、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
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3)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
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
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
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5)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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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者投入的本金有可能出现全部损失的
风险。

    9、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
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
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且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组织清算时,应参照本合同第九
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约定进行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持有人大会应针对于
安全保障基金财产、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
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
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经营
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
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10、净值波动风险

    按照本合同第十六章的估值方法,当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如下情形之一时: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投资上述品种后无法及时确认,上述投资品种在投资确认前估值价格波动;

    (3)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
(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4)按照预期收益率反应的估值价格与实际兑付的收益产生差异;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净值波动风险。

    11、债券正回购风险(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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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如参与债券正回购交易,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杠杆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
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损失的风
险;而杠杆风险是指债券正回购业务在对投资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投资组合的波
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投资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且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
也就越高,对本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风险也就越大。

    1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
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
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
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
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本基金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
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
就越大。

    (3)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
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
增加的风险。

    (4)通知送达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
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
务后即视为送达,则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5)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
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
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
行强制平仓。

    (6)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本基金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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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条款,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
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本基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本基金将可能面临
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7)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
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
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13、转融通投资风险(如有)

    (1)证券出借后,存在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影响本基金财产的
使用的风险;

    (2)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本基金可能面
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3)本基金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
等风险。

    14、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

    (1)投资范围限制与调整风险

    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
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
行买入。

    (2)投资额度限制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投资交易日风险

    只有沪港(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
体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圣诞前夕(12 月 24 日)、元
旦前夕(12 月 31 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
日。

    (4)停市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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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
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6)交易与结算规则风险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
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
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
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
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 T+2 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
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
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
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
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
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
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
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7)技术系统风险

    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
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费用与税收风险

    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
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
关规定缴纳税款。

    15、证券公司收益凭证风险(如有)

    (1)市场风险。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偿付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

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若挂钩的特定标的出现亏损,将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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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基金财产出现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收益凭证产品以证券公司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证券公

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导致本
基金财产面临损失的风险。

    1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特别提示:即使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

示的风险。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

本金不受损失。


            二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

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

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类型。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

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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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一)合同的成立、生效

    1、合同成立

    本合同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后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成功,基金投资者获得
基金份额;

    (3)本基金依法有效成立。

    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二)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和/或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投资者签署纸质合同时,应签署一式三份。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募集期或基金开放期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其中一份纸质
合同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寄送的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合理努力
保管投资者签署的纸质合同。因基金托管人收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纸质合同存在客观局限性,
保管投资者签署的纸质合同不构成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投资者通过电子合同方式签署本合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投资者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本基金使用的电子合同平台完成基金
电子合同签署的,并不代表电子合同平台提供方承担基金销售、募集以及合同的订立、效力、
履行等相关职责。

    2、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申购。

    (三)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
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
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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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
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当满足第二十二章中本合同生
效的条件后,本合同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三)在本基金存续期,基金投资者自全部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日至本合同终止日。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
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本合同变更。

    1、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
内容。

    2、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
同内容进行变更。

    当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完成补充协议签署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函件通知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补充协议生效。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收悉书面函件,导致合同变
更未及时生效的,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生效时,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且相
关签署真实、有效,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
理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
约定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
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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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且本
条约定不受本合同“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中关于基金开放日及基金份额不允许赎回期
限的限制,且本次临时开放赎回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如有,由管理人出具相关指令,基金
服务机构根据管理人指令进行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
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
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本合同的变更无需私募基金份额持有
人同意。但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三)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
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
合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
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合同的解除

    本基金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募集的,本基金为投资者设置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购买基金的款项之时起算,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
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无息】退还投资者的全部
购买款项。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正式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访制度后,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及时退
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但是,对于“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
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而言,该等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完
毕且认购或首次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后,该等基金投资者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的;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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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维持运作机制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列为失联(异常)机构、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
格或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的能力且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组织清算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
小组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推举代表、基金托管人组成。在清算过程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的
相关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若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从失联(异常)机构名单中移除或恢复继续管理本基金能力的,
对于在其被认定为失联(异常)机构或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能力期间,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清算小组签署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实
施其他有关的法律行为均予以认可。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二十五、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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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及各项负债后,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其中,在基金清算时免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费用(如有)。如本基金清算时出现基金财
产不足以支付各项费用及负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和行政服务机构补足本
基金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托管费和行政服务费。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基金存续期等原因
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基金终止后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先
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基金资产的变
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持有多个
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基金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及多次清
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二
次及多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五)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本基金完成清算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加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公章或业务章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 10 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交易所、银行的有关规定注销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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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
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带来
的损失等。

    5、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经纪商等)发送或提
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6、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五)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
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二十七、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的规定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需要、主张和其他联络内容等,基金管理人
除了可通过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网站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的事项外,还可以当面递交、传
真、快递、挂号信、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送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被送达方为基金管理人的,送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或
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托管人的,送
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联系地址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
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送达至其在募集机构预留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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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地址为或其按照本合同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改变接收通知所用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或手机号码都应立
即将该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该变更通知未能送达,递交给上述收件人或地址的通知或
联络应视为被正常发送和接收。

    所有该等通知和其他联络均应视为已被收到:(1)当面递交的,于递交时收到;(2)邮
寄或快递的,则寄出五个工作日视为收到;(3)传真递交的,传真机报告确认时视为收到;
(4)电子邮件发送的,收件方服务器接收视为收到;(5)短信发送的,发送方发送成功视
为收到。


                     二十八、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
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基金托管人住所地有权受理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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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请填写:

    (一)基金投资者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基金投资者账户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投资者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认购/初始申购金额

    签署本合同之基金投资者,承诺认购/初始申购如下金额(不含额外缴纳认/申购费):

    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如涉及额外缴纳认/申购费,则额外缴纳的认/申购费为:

    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委托资金以实际划款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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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泽源利旺田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206 版)签署页。)



基金投资者: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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