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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06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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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40 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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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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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区福海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 18 号 B 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洺锋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77,366,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67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73,018,4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8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348,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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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9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348,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采取通讯方式参会)的其他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7,353,2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13,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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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34,886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5%;13,5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5%;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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