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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新阳: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12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0 年 2 月 10 日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2010 年 12 月 27 日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2 年 8 月 15 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8 年 10 月 29 日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尚需 2019 年 3 月 28 日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

保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

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

股公司。

     (二)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及委托理财。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

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

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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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

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

决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组员由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相关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对外投资项目一经批准,

公司应当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

行监管。投资评审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

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

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公司账户。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

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

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

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以下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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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一列标准之一,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以上事项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低于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事项,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

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

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

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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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

个阶段:

     1、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

(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2、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

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

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

告书;

     3、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

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投资评审小组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的,应由具

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跟踪,并对

投资效果进行评价。投资评审小组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

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

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

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

投资评审小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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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2、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3、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收回及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被投资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办理。出现对外投资转让或投资收回情形时,投资评审小组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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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

的情况,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会秘书,全力

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对

外投资公告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制定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其中不涉及第九条的内容可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审议修订。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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