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25
证券代码:300236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公告编号:2020-066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审议通过,决
定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9月25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年9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和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
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2号楼3楼2307会议室。
7.出席对象: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2,143,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02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人 8 人,所持股份 120,959,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6170%;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 1,184,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07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北
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42,8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回避表决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71,978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42,8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回避表决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71,978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42,8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回避表决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71,978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一经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申林平、吴少卿。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