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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新阳: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徐鼎)2021-04-28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鼎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 2020 年度的工作中,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 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认真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力,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20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
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本人 2020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11 次,应出席会议 11 次,亲自出席 11 次。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作为独立董事共列席 3 次。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
论并积极建言献策。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所以,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
及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2020 年 3 月 5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于公司以自有
资产抵押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产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 1.35 亿元人民币


                                    1
的低息贷款事项,是公司项目发展的实际需要。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
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事项。

    (二)2020 年 4 月 22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于以下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基本
能够适应公司现阶段的管理要求和业务需要,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该报告
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4、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2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江苏考普乐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授信额
度 7,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3 年,年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该项授信
以江苏考普乐位于常州市微山湖路 36 号的厂房土地抵押,并由上海新阳为其申
请的三年期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
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
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的抵押授信事宜符合公司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发展。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而延续至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5、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议《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确定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兼顾了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
勤勉尽职的评价,体现了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是合理的。我们一
致同意本议案。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提名蒋守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等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


                                    3
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基础上,同意提名蒋守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
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以
上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业务量的持续增加,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的
需要,拟向多家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3.5 亿元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各
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
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资
产票据池等,授信期限为 2 年,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海新阳与合作的各商业银行皆不存在关联关系,若构成关联交易,公司
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进行披露,上述交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认为,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的
上述做法。

    9、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公司主要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2019 年公司共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582.78 万元。
    2)2019 年公司向控股股东 SIN YANG INDUSTRIES & TRADING PTE LTD 销售
化学品 4.11 万元,采购添加剂等化学材料 127.08 万元。
    3)2019 年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新阳硅密(上海)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阳硅密”)销售及配件 40.59 万元,向参股子公司新阳硅密提供房屋租
赁及相关服务发生费用 84.58 万元。
    4)2019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阳海斯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从关联方
    Dr. Hesse GmbH & Cie.KG 采购添加剂 91.66 万元。
    除此以外,公司 2019 年度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19

                                    4
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
和中小股东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10、关于预计 2020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0 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 2020 年业务发
展情况。预计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
营所需,交易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合理
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三)2020 年 5 月 29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于公司拟与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安排,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关于上海新昇的股权转让协议。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协
议,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事项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
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关于此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该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四)2020 年 6 月 8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于公司关于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予
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五)2020 年 6 月 23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于公司与盛
吉盛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5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公司转让新阳硅密(上海)半导
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时,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六)2020 年 8 月 13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于以下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 2020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

    3、关于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6
公司董事会同意江苏考普乐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授信额
度 7,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3 年,年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该项授信
以江苏考普乐位于常州市微山湖路 36 号的厂房土地抵押,并由上海新阳为其申
请的三年期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
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
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的抵押授信事宜符合公司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发展。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而延续至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买卖
双方将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
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刻微”)系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为使公司光刻胶项目得到更好的发展与支持,上海新阳、芯刻微与上海超
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成科技”)签署了《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
芯刻微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 亿元增至 1.5 亿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新股东超
成科技全额认购,并全部计入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新阳将以 0 元转
让所其持有的芯刻微 28.67%股权给超成科技。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交易可使得公司的光刻胶项目得到更好的发展与支持,
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是
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双方将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签
                                   7
订相关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上述交易。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
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
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
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
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
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
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7、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
定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为保障填补措施能得到切实履行也
作出了相应承诺。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够实现对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
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2020 年 9 月 9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于以下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中
期票据事项时,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有关规定,
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自身良性循环,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新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9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合肥新阳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事项时,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八)2020 年 11 月 2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于以下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撤回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鉴于本次再融资募投项目已取得一定进展,公司对光刻胶项目的投资做了进
一步明确和调整,并对发行方案做出相应调整,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决
定撤回 2020 年 9 月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申请文件。经了解,公司目
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认为公司申请撤回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事项,是综合考虑
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我们同意公司撤回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
新申报,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相关内容,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
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经审阅《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相关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10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
体措施切实可行。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
定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为保障填补措施能得到切实履行也
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于公司关
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予
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十)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于公司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

                                  11
以下独立意见:

     为促进全资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考普乐”)
业务发展,公司同意江苏考普乐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申请授信
额度 5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 1 年,年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该项
授信以上海新阳为其申请的一年期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
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
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
日)起一年。
    在本次担保金额以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件。该事
项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此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需
要,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被
选举为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三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任委员。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2020 年度共参加了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的 1 次会议。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0 年第一次会
议,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
    a.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b. 《关于董事津贴的议案》
    (二)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1、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2020 年度共参加了审计委员会召
开的 4 次会议。
    (1)2020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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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关于<2019 年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b.《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c.《关于<2020 年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
    (2)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
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a.《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b.《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
    c.《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d.《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
    e.《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f.《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2020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
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a.《2020 年上半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b.《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c.《2020 年上半年财务报告》
    (4)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四次会
议,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a.《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b.《2020 年第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2020 年度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战略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做到尽职尽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公正。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
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本人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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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
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
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
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
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五、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通过对公司的实地现场考察及通讯的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财务管理、关联
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
治理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上市等重
大事项的进程及进展情况。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
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
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参加经营业绩考核,对高管的薪酬情况
进行了审查。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加
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
护等有关法规的认识、理解,积极参加公司的会议,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各
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防范风险提供更好的意
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视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1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徐    鼎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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