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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新阳: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秦正余)2022-04-27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正余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 2021 年度的工作中,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认真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及时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21 年召开的
相关会议,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
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
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8 次,应出席会议 8 次,亲自出席 8 次。
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作为独立董事列席 2 次。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
事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积极建言献策。本人认为公
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所以,本
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2021 年 1 月 22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于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上海新阳与合作的商业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若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
关联交易决策进行披露,上述交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我认为,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的上
                                   1
述做法。
    (二)2021 年 4 月 26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于以下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同意该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基本
能够适应公司现阶段的管理要求和业务需要,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该报告
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同意该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认可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4、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新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阳”)申
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合肥新阳向银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项授信以合肥新阳土地、厂房、
设备抵押及上海新阳提供全额保证,保证期限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终


                                    2
止之日,年利率执行贷款行利率标准,贷款资金用途为项目建设。
    经核查,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考普乐”)申请授
信额度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江苏考普乐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 5,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 1 年,年利率参照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该项授信以上海新阳为其申请的一年期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
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一年。
    我认为公司上述的抵押授信事宜符合公司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发展。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
供担保及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而延续至本报告期的对外
担保事项。
    5、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议《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总额确定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兼顾了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勤
勉尽职的评价,体现了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是合理的。我同意该
议案。
    6、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同意该议案。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业务量的持续增加,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的需
要,拟向多家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2 亿元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各家
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
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资
产票据池等,授信期限为 2 年,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3
    上海新阳与合作的各商业银行皆不存在关联关系,若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
按照关联交易决策进行披露,上述交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我同意该议案。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20 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
市场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9.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 2021 年业务发
展情况。预计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
营所需,交易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合理
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同意该议案。
    10、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本次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
金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次使用总额不
超过 60,00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购买短期(投资期限不超
过一年)、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转存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可以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同
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2、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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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我同意该议案。
       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拟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且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6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本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同意本议案。
       (三)2021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于公
司回购股份的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
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同意该议案。

       (四)2021 年 8 月 4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公司授权
处置金融资产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为提高本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证
券市场情况以及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择机对公司参与的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持有的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的股票进行处置,直至上述资产
全部处置完毕为止。

       我认为,本次授权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有利于提供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
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同意该议
案。

       (五)2021 年 8 月 18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于以下事
                                      5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
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对公司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

    3、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对公司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江苏考普乐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授信额
度 7,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3 年,年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该项授信
以江苏考普乐位于常州市微山湖路 36 号的厂房土地抵押,并由上海新阳为其申
请的三年期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
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
                                     6
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经核查,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新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合肥新阳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该项授信以合肥新阳土地、厂房、设备抵押及上海新阳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保证,保证期限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终止
之日,年利率执行贷款行利率标准,贷款资金用途为项目建设。

    经核查,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对外担保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江苏考普乐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申请 5,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
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
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一年。

    我认为公司上述的对外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发展。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我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而延续至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买卖双
方将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
影响。我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受让参股子公司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刻微”)系公司的参股子
公司,为使浸没式光刻胶项目得到更好的支持与发展,上海新阳与上海超成科技
                                   7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成科技”)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上海新阳将支付
4,800 万元受让由超成科技转让的芯刻微 32%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新阳持有
芯刻微 70%股权,超成科技持有芯刻微 3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股权转让协议》。

    我认为,公司上述交易可使得公司的浸没式光刻胶项目得到更多的支持,符
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是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双方将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相
关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
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上述交易。

    6、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同时为上述融资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加快子公司的研发进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可
控范围,无重大风险。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7、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鉴于国内全面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建设的契机,依托各自在资源、技术、市场
优势,协调配套政策进行协同合作,共同打通大马士革铜电镀技术节点。公司拟
与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阳硅密(上海)
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硅密”)一起对上海心芯相连半导体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芯相连”)进行增资,公司增资金额为 2,000 万元。该
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心芯相连 19%的股份。

    我认为,公司上述交易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技术、市场优势,攻克技术难
点,促进协同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双方将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共
同发展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


                                    8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上述交易。

    (六)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于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
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王福祥、方书农、王溯、邵建民、智文艳、李昊
六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守雷、秦正余、徐鼎为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认为第四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实际需要。

    根据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
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也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根据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
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
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所要求的独立性。

    我同意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由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对外担
保的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同时为上述融资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促进子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可
控范围,无重大风险。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9
       3、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芯刻微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上述交易可加速开发测试进度,使得公司的浸没式光刻胶项目
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双方将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上述交易。

       (七)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于公司选举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
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
的情形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如下情况: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内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所需的职责和条件,胜任岗位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我同意上述人员的选聘。

       (八)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于全资子公
司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10
    我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的提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同意该议案。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积极参与各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各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四届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
案》。
    2021 年 4 月 16 日,第四届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
告》、《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
司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阅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等重要
事项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16 日,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董事津贴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7 日,第四届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 年上半年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2021 年上半年财务报告》。
    2021 年 10 月 9 日,第四届提名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王福祥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提名方书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
议案》、《关于提名王溯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邵建民先生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关于提名智文艳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李昊先生为公
司董事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6 日,第四届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11
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关于聘任杨靖女士为审计室主任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6 日,第四届提名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董事会拟选举王福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拟选举方
书农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拟提名王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总工程
师的议案》、《关于拟提名邵建民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拟提名
智文艳女士为公司高级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拟提名李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议案》、《关于拟提名周红晓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拟提名张培
培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公正。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
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本人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
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
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
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
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五、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本人通过对公司进行多次现场考察及通讯沟通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
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
经营、治理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上
市等重大事项的进程及进展情况。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
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
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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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加
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
护等有关法规的认识、理解,积极参加公司的会议,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各
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防范风险提供更好的意
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视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2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秦正余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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