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6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公告编号:2022-042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4、鉴于上海市疫情防控的需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通过视频方式参会,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或列席的人员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81人,代表股份125,667,096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40.3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4,337,86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11,329,2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9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隆安律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地点:现场视频会议于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2号楼2307召开。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37,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8%;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0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432%;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76%。 (二)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37,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8%;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0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432%;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76%。 (三)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37,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8%;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0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432%;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76%。 (四)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6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7%;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37,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8%;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0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432%;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76%。 (六)审议《关于 2022 年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6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7%;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37,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8%;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0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432%;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76%。 (八)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6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7%;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6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7%;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66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7%;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一期)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一期)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6,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40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5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 8-10 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邵兴、陶礼童。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