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上海新阳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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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新
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相关事宜,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行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所涉
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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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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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
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6.72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96.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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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为: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上海新
阳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2)第 04012 号)和《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众会字(2022)第 04015 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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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出具的相关核查意
见,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5 月 1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以 16.72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及价格与本次激
励计划的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在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独
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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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
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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